以案说法 | 引导游客购买假冒“西湖龙井”茶?共同犯罪!
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杭州市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地方版(第一版)》
基准五:刑法是制裁方式最严厉的一部法律,以“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对犯罪和刑罚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守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40条:了解刑法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知道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等基本概念,能够区分刑事犯罪和普通违法行为。
基准九: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赓续杭州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地的法治基因。第81条:了解《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等本地特色的创新地方立法。
案件详情
2017年至2021年4月,方某、万某租赁房屋合伙经营茶叶公司,与朱某等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无证导游约定带客到店消费可获取销售额50%左右回扣。朱某等带客到店后,店内服务员则以“西湖龙井”“狮峰龙井”等本地茶名义向游客兜售店内茶叶。该茶叶公司在未获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利用营业场所位于西湖龙井核心产区的地理优势,在场所外悬挂“西湖龙井茶炒制中心”“龙井问茶”广告牌,采用印有“西湖龙井”“狮峰龙井”标识的包装,虚构店内所售茶叶系“西湖龙井”“狮峰龙井”,将产自非西湖龙井规定产区的茶叶,自行包装后出售给游客。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朱某帮助方某等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等,销售金额36万余元,收取回扣人民币12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帮助方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狮峰”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
权利义务清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事前共谋和事中协助。
本案中,被告朱某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伙同主犯方某等人引导外地来杭游客购买假冒的“西湖龙井”茶叶获利,其行为虽在整起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仅损害了商标品牌声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小贴士
“西湖龙井”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2011年,“西湖龙井”被授予“中国国际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对杭州“西湖龙井”这块金字招牌进行品牌保护。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发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切莫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帮助,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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